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关于(自住金管委发〔2017〕11号)
文件中调整提取政策的相关解释
自住金管委发〔2017〕11号文件中提取政策自2017年10月12日起执行。2017年10月12日(不含)以前购房的延用以前的政策,2017年10月12日(含)以后购房的执行新政策,购买普通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;再交易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。
一、调整市外购房提取政策(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职工本人或配偶的“户籍所在地”或“工作所在地”的证明材料)
1、“户籍所在地”提供材料为: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所在地证明;
2、“工作所在地”提供材料为:“五险一金”任一缴存证明和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证明;
3、一次性提取业务和按年提取业务均执行该条政策;
4、父母、子女购房提取不受该条限制。
二、调整购房一次性提取金额时间限定政策
1、购买普通商品房提取金额限定到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当月;
2、在交易房提取金额限定到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当月;
3、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业务和父母、子女购房一次性提取业务均执行该条政策。
2017年10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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